旨在協助被捕青年獲得最適切的司法處理,能夠反映他們的獨特背景、情況、發展和福祉。
參與者可分為以下兩個類別:
第一類 – 可能符合 「警司警誡」 或 「撤控守行為」 這兩種結案安排的青少年。在滿足一系列條件的前提下(主要是罪行性質輕微、有歉意、過往行為良好等),當局可以酌情以這兩種 不會留下犯罪記錄的安排 結案。
「警司警誡」
適用於 18 歲以下的犯有刑事罪行的少年,由警司行使酌情權警誡,不會送交法庭。從2019年6月到2021年12月底,共有 25 個涉及示威活動的案例以「警司警誡」結案。
「撤控守行為」(亦稱「簽保守行為」)
一般只適用於涉案人士屬初犯、有歉意及罪行性質輕微的情況,涉案人可以向控方申請酌情安排,在控方同意及裁判官批准的情況下撤回控罪,當事人須「自簽守行為」,承諾在為期不超過 3 年的擔保期內,保持良好行為;因為涉案人士沒有被定罪,故不會有刑事案底記錄。
從2019年6月到2021年12月底,警方於各區示威活動中共拘捕10,276人,
- 2,791人已經或正在司法程序處理,其中
- 1817人已經結案;
- 有386人脫罪(21%),
- 有297人須簽保守行為 (16%),
- 有1124人被定罪(62%),
- 約六成被判監禁,
- 其餘待判刑或被判監禁以外的刑罰;
- 有6人被判照顧或保護令及4人藐視法庭(民事程序)
- 1817人已經結案;
- 另有25人經警司警誡後被釋放。
第二類 – 未能符合「警司警誡」或「撤控守行為」這兩種結案安排處理的被捕青少年,他們可能面對起訴,一旦被定罪便有犯罪記錄(案底),但根據《罪犯自新條例》,如果被定罪者是初犯(即沒有其他案底),及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或罰款不超過10,000元,只要在三年內不再犯案,其案底便可被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:即在大部分情况下,等同沒有被定罪,毋需披露曾被定罪的刑事紀錄(例外及詳情參考連結)。
對沒有觸犯嚴重罪行的年青人,判刑主要目的則為協助他們改過自新而並非施以重罰。在判刑前法庭會查詢該年青人的个別背景及獨特情況,以考慮一系列替代監禁的刑罰:包括罰款、社會服務令、感化令與及不同方式的羈留處分(勞教中心、教導所、更新中心等等)(詳情參考連結)。
在完成以上刑罰後,當事人只要在三年內不再犯案,其案底便可被視為「已喪失時效」(如果當事人被罰款,這是假設罰款額不超過一萬元)。
撰寫社會心理報告
為以上兩類參加者提供的《社會心理報告》,將基於考慮參加者、他們的家庭成員和相關人士的情況後而撰寫。 報告可提供當局參考,為涉案青年爭取最適切的司法處理,包括供當局考慮是否允許以「警司警誡」或「撤控守行為」結案(第一類參加者);或者在涉案青年被定罪後,供法官作為量刑的考慮(第二類參加者)。
轉介以獲得法律服務
參與者如果需要免費法律意見,本計劃可以協助轉介到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臨床法律教育計劃」或者其他免費法律諮詢服務。
請進入以下的連結了解不同的司法程序: